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辽人考函〔2019〕28号
关于做好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
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3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19日 上午 9:00-11:30 城乡规划原理
下午 14:00-16:30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0日 上午 9:00-11:30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 14:00-17:00 城乡规划实务
二、报考条件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文件规定:
(一)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符合报名条件中第5项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四)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报名条件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报名条件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五)报名条件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六)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2019年年底。
三、报名相关事宜
参加我省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考试的报考人员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pta.com.cn,下同)进行网上报名。
(一)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要求,本次考试报名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名工作全程网上办理。
1.报考人员须承诺本人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报考人员无需携带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部门(机构)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和核查,并依据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
2.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失信应试人员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应试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3.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需要携带单位盖章的《报名登记表》到资格审核现场进行人工核验。
(二)报名流程及时间安排
1.报名流程。注册(信息在线核验、上传照片)、填写报考信息(阅读告知承诺书及报考须知、填写报名信息、签署“报考承诺书”)、报名确认、资格审核(报考信息核验、核查)、缴费、打印准考证等环节。
2.报名时间安排。
时 间 |
报名安排 |
具体要求 |
8月8日9:00 -8月22日24:00 |
注册及填写报名信息 |
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lnrsks.com)或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cpta.com.cn)。点击“网上报名”快捷按钮进入报名系统报名。 |
8月8日-8月23日 (法定节假日除外) |
资格审核 (核验和核查) |
按本文件“资格审核(核验和核查)”有关要求办理。 |
8月8日9:00 -8月25日24:00 |
网上缴费 |
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请报考人员按网上规定步骤进行缴费,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互动专区”中网上支付说明。 |
10月14日9:00 -10月18日24:00 |
下载打印 准考证 |
缴费考生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考生须凭准考证和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军人可持军官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同时,请应试人员认真阅读“应试人员须知”内容。 |
(三)注册
1.新注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系统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核验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2.试点工作开始前,己注册报考人员报考前须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完善学历、学位信息后方可继续报名。
3.在线验证反馈结果需要24小时,请报考人员提前完成注册或信息完善,以免影响报名。
4.身份信息在线核验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验是系统对2002年至今大专以上(含大专)的学历信息、2008年9月至今的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增加本人学历、学位信息时,请确保证书编号(17或18位)、专业名称(含括号内文字及标点符号)、毕业时间等与学信网信息完全一致。在线核验“未通过”的,请先自行与学信网信息进行比对,如有不符可重新增加一条正确的学历或学位信息并等待再次核验。核验结果提示“未通过”或“需要人工核验”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须在报名开始后按规定进行人工核查。
5.注册时要求上传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如注册时未上传,则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时提示上传)。请考生务必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提供的工具(点击下载)对照片进行处理,源照片要求必须为单色背景(白色背景),正面免冠近期1寸或2寸证件照,JPG或JPEG,字节大于30KB,宽高像素大于295*413,照片清晰,禁止缩放后使用。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上传照片。报考人员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四)填写报考信息
1.明确告知内容。报考人员登录到报名系统后,选择拟报考的考试项目和报考省份(辽宁省),阅读《告知承诺书》、《报考须知》和《报名流程》等文件。
2.选择报名地市及核查点。驻沈的中、省直单位应选择“辽宁省省直”,其他各市报考人员按属地化管理原则,选择现工作地所在市及相应的核查点(咨询电话见附件2)。
3.填写报名信息,签署报考承诺。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后,本人签署《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对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等信息进行核对并保存。老考生报考原级别专业时,保留科目有效合格成绩。
(五)报名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需要自行进行报名信息确认,一旦确认就不能更改,报考人员应仔细核对,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1.报名确认时,下列报考人员须按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人工核验。
(1)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报考人员;
(2)按对应专业级别报考条件要求,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如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2.报名确认时,下列报考人员须携带对应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单位盖章的《报名登记表》等原件到资格审核部门进行人工核验。
(1)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
(2)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
(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
(六)资格审核(核验和核查)
1.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及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进行条件判断,对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进行核验。
资格审核部门(机构)可依据考试报名属地化管理的具体要求,利用当地政府共享数据对报考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复核。
2.资格审核(核验和核查)工作按属地化原则进行。其中,各市报考人员资格审核(核验和核查)工作由所在市职称管理或人事考试部门负责。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资格审核(核验和核查)工作由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资格审核单位详细信息见附件2)
3.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9号)规定,认真对报考人员信息进行核验和核查,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七)缴费
报考人员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四、考场设置
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在省直考区(沈阳市)统一组织考试。
五、考试费用
(一)我省统一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报考人员缴费后须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如有问题请及时同易宝公司联系(电话:4001500800)。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二)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执行辽宁省人事考试局承担的国家级人事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8〕59号)文件规定,《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科目收费标准为63元/科,《城乡规划实务》科目收费标准为67元/科。
(三)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请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到所报考考区的人事考试部门领取。
六、答题要求
(一)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二)《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三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城乡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七、成绩管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考试成绩。
(二)参加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参加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老考生,其对应考试科目的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的规定顺延至2019年,该部分老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级别,如若变更级别按新考生处理。
(三)考试结束后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
八、信息管理
考试信息统一使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GPTMIS》进行管理。
九、考试大纲
2019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用《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版)。
十、证书领取
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事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报名时选择“省直核查点”的报考人员请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证书领取公告。其他报考人员请关注各市证书领取公告(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全省人事考试资格证书领取网址及电话”),证书领取咨询电话:024-12333-0。
十一、其他
我省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部负责。
全省资格审核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2)
技术支持电话:0531-66680723
网上支付热线:4001500800。
附件:1.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2.全省资格审核部门联系方式
3.全省人事考试部门联系方式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2019年7月22日
附件1
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专业 |
学位或学历 |
工作年限 |
||
城 乡 规 划 |
专科 |
6 |
||
本科学历或学位 |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
4 |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3 |
|||
硕士学位 |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
2 |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1 |
|||
博士 |
1 |
|||
城市规划 |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1 |
|
建筑学 |
学士学位(专业学位) |
4 |
||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2 |
|||
其他专业 |
专科 |
7 |
||
本科 |
5 |
|||
专业评估(认证)的本科学历或学位 |
4 |
|||
硕士学位 |
3 |
|||
专业评估(认证)的硕士学位 |
2 |
|||
博士 |
2 |
|||
注: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成绩2年滚动。
2.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成绩3年滚动。
3.(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2)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学位等同。
4.(1)《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2)“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附件2
全省资格审核部门联系方式
考区 |
单 位 |
办 公 地 址 |
咨询电话 |
沈 阳 |
沈阳市考试院 |
沈阳市和平区北七马路37号一楼(沈阳市考试院服务中心) |
024-12333-1 |
大 连 |
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部 | 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人才服务中心 | 0411-84618283 |
鞍 山 |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考试评价部 |
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 |
0412-5517323 |
抚 顺 |
抚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考试及鉴定服务部 |
抚顺市顺城区城东新区裕城路39号 |
024-58303599 |
本 溪 |
本溪市考试评价中心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路19号 |
024-42811006 |
丹 东 |
丹东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考试鉴定部 |
丹东市滨江西路6号 |
0415-3192768 |
锦 州 |
锦州市人事考试服务中心 |
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5段恒升现代城13甲 |
0416-2118792 |
营 口 |
营口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
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南99号 |
0417-2988605 |
阜 新 |
阜新市就业服务中心考试鉴定部 |
阜新市中华路东段人力资源大厦 侧楼三楼 |
0418-2680093 |
辽 阳 |
辽阳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
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79号 |
0419-4225966 |
盘 锦 |
盘锦市医保中心228房间(原盘锦市人社局) |
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大街106号 |
0427-2826034 |
铁 岭 |
铁岭市人事考试中心 |
铁岭市凡河新区金鹰大厦204 |
024-74830136 |
朝 阳 |
朝阳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
朝阳市劳动大厦16楼1610室 |
0421-2653199 |
葫芦岛 |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科 |
葫芦岛市龙湾大街甲1号劳动大厦804房间 |
0429-6660751 |
省 直 |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综合楼B座B0102 |
024-12333-0 |
附件3
全省人事考试部门联系方式
考区 |
单 位 |
办 公 地 址 |
咨询电话 |
沈 阳 |
沈阳市考试院 |
沈阳市和平区北七马路37号一楼(沈阳市考试院服务中心) 沈阳考区的考生如需要发票邮寄,请拨打电话进行登记办理,报名结束后一周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
024-22525366(此电话仅限于咨询发票邮寄打印业务。) |
大 连 | 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部 | 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人才服务中心 | 0411-84618283 |
鞍 山 |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考试评价部 |
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 |
0412-5517323 |
抚 顺 |
抚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考试及鉴定服务部 |
抚顺市顺城区城东新区裕城路39号 |
024-58303599 |
本 溪 |
本溪市考试评价中心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路19号 |
024-42811006 |
丹 东 |
丹东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考试鉴定部 |
丹东市滨江西路6号 |
0415-3192768 |
锦 州 |
锦州市人事考试服务中心 |
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5段恒升现代城13甲 |
0416-2118792 |
营 口 |
营口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
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南99号 |
0417-2988605 |
阜 新 |
阜新市就业服务中心考试鉴定部 |
阜新市中华路东段人力资源大厦 侧楼三楼 |
0418-2680093 |
辽 阳 |
辽阳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
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79号 |
0419-4225966 |
盘 锦 |
盘锦市医保中心228房间(原盘锦市人社局) |
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大街106号 |
0427-2826034 |
铁 岭 |
铁岭市人事考试中心 |
铁岭市凡河新区金鹰大厦204 |
024-74830136 |
朝 阳 |
朝阳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
朝阳市劳动大厦16楼1610室 |
0421-2653199 |
葫芦岛 |
葫芦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人才工作服务分中心人事考试科 |
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甲1号劳动大厦二楼 |
0429-6660762 |
省 直 |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综合楼B座B305(发票领取) |
024-12333-0 |
抄 报: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抄 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改革处、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2019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