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2019-08-13
8月15日-8月29日 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或中国人事考试网注册及填写报名信息
8月15日-8月30日 资格审核(核验和核查)
8月15日-9月1日 网上缴费
10月19日-10月25日 下载打印准考证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辽人考函〔201924

关于做好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

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4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026

上午   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27

上午   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二、报考条件

按照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和《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等文件规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6.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报考人员,相关专业与药学、中药学专业都执行过渡期政策: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7年,在202012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的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1231日。

(二)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条件

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符合原34号文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考两科条件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在20201231日前可继续按免考两科申请报名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执行,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在过渡期之后,中专学历不再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也就不能按免考两科的方式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三)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四)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药事管理、药物分析、药物化学、海洋药学;中药学类专业包括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藏药学、蒙药学、中药制药、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在大专层次,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现代中药技术、中药(或中药学)、蒙药学、维药学、藏药学。

在中专层次,药学、中药学专业包括药剂和中药。

(五)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附件1

(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七)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全职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的总和。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八)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学历学位认证的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三、报名相关事宜

参加我省201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pta.com.cn,下同)进行网上报名。

(一)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要求,本次考试报名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名工作全程网上办理。

1.报考人员须承诺本人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报考人员无需携带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部门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和核查,并依据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

2.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失信应试人员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应试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3.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需要携带单位盖章的《报名登记表》到资格审核部门进行人工核验。

(二)报名流程及时间安排

1.报名流程。注册(信息在线核验、上传照片)、填写报考信息(阅读告知承诺书及报考须知、填写报名信息签署报考承诺书)、报名确认、资格审核(报考信息核验、核查)、缴费、打印准考证等环节。

2.报名时间安排

   

报名安排

具体要求

8159:00

-82924:00

注册及填写报名信息

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lnrsks.com)或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cpta.com.cn)。点击网上报名快捷按钮进入报名系统报名。

815-8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资格审核

(核验和核查)

按本文件资格审核(核验和核查)有关要求办理。

8159:00

-9124:00

网上缴费

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请报考人员按网上规定步骤进行缴费,详见辽宁省人事考试网互动专区中网上支付说明。

10199:00

-102524:00

下载打印

准考证

缴费考生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考生须凭准考证和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军人可持军官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同时,请应试人员认真阅读应试人员须知内容。

(三)注册

1.新注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系统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核验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2.试点工作开始前,己注册报考人员报考前须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完善学历、学位信息后方可继续报名。

3.在线验证反馈结果需要24小时,请报考人员提前完成注册或信息完善,以免影响报名。

4.身份信息在线核验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验是系统对2002年至今大专以上(含大专)的学历信息、20089月至今的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增加本人学历、学位信息时,请确保证书编号(1718位)、专业名称(含括号内文字及标点符号)、毕业时间等与学信网信息完全一致。在线核验未通过的,请先自行与学信网信息进行比对,如有不符可在“注册维护”中“修改学历”,重新增加一条正确的学历或学位信息并等待再次核验。核验结果提示未通过需要人工核验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须在报名开始后按规定进行人工核查。

5.注册时要求上传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如注册时未上传,则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时提示上传)。请考生务必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提供的工具(点击下载)对照片进行处理,源照片要求必须为单色背景(白色背景),正面免冠近期1寸或2寸证件照,JPGJPEG,字节大于30KB,宽高像素大于295*413,照片清晰,禁止缩放后使用。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上传照片。报考人员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四)填写报考信息

1.明确告知内容。我省报考人员(不含大连考生)登录到报名系统后,选择拟报考的考试项目和报考省份(辽宁省),阅读《告知承诺书》、《报考须知》和《报名流程》等文件。

2.选择报名地市及核查点。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报考地市应选择省直,核查点应选择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其他报考人员按属地化管理原则,选择现工作地所在市及相应的核查点(咨询电话见附件2)。

3.填写报名信息,签署报考承诺。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后,本人签署《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对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等信息进行核对并保存,请按具体报考条件要求选择对应的学历或学位。

(五)报名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需要自行进行报名信息确认,一旦确认就不能更改,报考人员应仔细核对,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1.报名确认时,下列报考人员须按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人工核验。

1)具有中专以下学历或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报考人员;

2)按对应专业级别报考条件要求,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如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2.报名确认时,下列报考人员须携带对应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单位盖章的《报名登记表》等原件到资格审核部门进行人工核验。

1)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

2)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

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

(六)资格审核(核验和核查)

1.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及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进行条件判断,对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进行核验。

资格审核部门可依据考试报名属地化管理的具体要求,利用当地政府共享数据对报考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复核。

2.资格审核(核验和核查)工作按属地化原则进行。其中,各市报考人员资格审核(核验和核查)工作由所在市人事职称管理部门或人事考试部门负责。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资格审核(核验和核查)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资格审核单位详细信息见附件2

3.资格审核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9号)规定,认真对报考人员信息进行核验和核查,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七)缴费

报考人员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四、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在省直(沈阳)和各市(铁岭市除外)均设考场。报名时选择省直、铁岭市的报考人员,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在省直(沈阳)组织考试;报名时选择其他市的报考人员,由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在当地组织考试。

五、考试费用

(一)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执行辽宁省人事考试局承担的国家级人事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859号)文件规定,各科目费用均为61元。

(二)我省统一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报考人员缴费后须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如有问题请及时同易宝公司联系(电话:4001500800)。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

(三)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到所报考市的人事考试部门领取(见附件3)。

六、答题要求

(一)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不得携带电子计算器。答题所用草稿纸由各地考点发放,考后收回。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七、成绩管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考生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考试成绩。

(二)参加执业药师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三)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四)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照原34号文规定执行,其合格科目考试成绩仅在2018年度有效,不滚动至2019年。

(五)考试结束后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

八、信息管理

(一)考试信息统一使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GPTMIS》进行管理。

(二)各市于201994日前利用VPN加密通道接收本市的报名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场编排。

(三)各市务必于201999日前将考场数据利用VPN加密通道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上报的考场数据中应包含考点名称、地址、咨询电话,其内容应与考点确定单一致。

九、试卷预订及取送

(一)试卷预订单由GPTMIS系统自动生成(须按考点预订并汇总),各市务必于201999日前,将试卷预订单和考点确定单填写盖章通过协同平台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由印刷厂按市分装试卷,请各市按下列要求办理:

1.试卷预订单上单位名称要注明省份,例:辽宁省 鞍山市 人事考试中心,并加盖公章。

2.考点确定单中考点的各项信息须与考场数据中的考点信息完全一致。

(二)各市应于20191024日派专人(2人以上)、专车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试卷,1028日派专人(2人以上)、专车将试卷、答题卡(纸)送回。

十、考试大纲

2019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4月、2017320184月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和《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7年第1号)和《关于2018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9年第1号),对2015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请告知应试人员按照2015年版考试大纲要求,结合2016年第1号、2017年第1号、2018年第1号和2019年第1号通告,进行应试准备,也可以直接按照对大纲内容调整后编排出版的《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2019)》进行备考。

十一、证书领取

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事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报名时选择省直审核点的报考人员请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证书领取公告。其他报考人员请关注各市证书领取公告(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全省人事考试资格证书领取网址及电话)。证书领取咨询电话:024-12333-0

十二、其他

我省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部负责。

技术支持电话:010-86482871

网上支付热线:4001500800

件:

1.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2.全省资格审核部门联系方式

3.全省人事考试部门联系方式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201989

附件2

全省资格审核部门联系方式

 

 

         

办 公 地 址

咨询电话

   

沈阳市考试院

沈阳市和平区北七马路37号一楼(沈阳市考试院服务中心)

024-12333-1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考试评价部

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

0412-5517323

   

抚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考试及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部

抚顺市顺城区城东新区裕城路39

024-58303599

  

本溪市考试评价中心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路19

024-42811006

   

丹东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免试)

丹东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考试鉴定部(非免试)

丹东市滨江西路6

0415-3192762

0415-3192768

  

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人事考试服务中心

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5段恒升现代城13

0416-2118792

   

营口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南99

0417-2988605

   

阜新市就业服务中心考试鉴定部

阜新市中华路东段人力资源大厦  侧楼三楼

0418-2680093

   

辽阳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79

0419-4225966

   

盘锦市医保中心228房间(原盘锦市人社局)

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大街106

0427-2826034

   

铁岭市人事考试中心

铁岭市凡河新区金鹰大厦204

024-74830136

  

朝阳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朝阳市劳动大厦161610

0421-2653199

葫芦岛

葫芦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人才工作服务分中心人事考试科

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甲1号劳动大厦二楼

0429-6660762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

综合楼B

024-12333-0

附件3

全省人事考试部门联系方式

 

考区

 

办 公 地 址

咨询电话

沈 阳

沈阳市考试院

沈阳市和平区北七马路37号一楼(沈阳市考试院服务中心)
沈阳考区的考生如需要发票邮寄,请拨打电话进行登记办理,报名结束后一周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024-22525366(此电话仅限于咨询发票邮寄打印业务。)

鞍 山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考试评价部

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

0412-5517323

抚 顺

抚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考试及鉴定服务部

抚顺市顺城区城东新区裕城路39

024-58303599

本 溪

本溪市考试评价中心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路19

024-42811006

丹 东

丹东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考试鉴定部

丹东市滨江西路6

0415-3192768

锦 州

锦州市人事考试服务中心

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5段恒升现代城13

0416-2118792

营 口

营口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南99

0417-2988605

阜 新

阜新市就业服务中心考试鉴定部

阜新市中华路东段人力资源大厦  侧楼三楼

0418-2680093

辽 阳

辽阳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79

0419-4225966

盘 锦

盘锦市医保中心228房间(原盘锦市人社局)

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大街106

0427-2826034

铁 岭

铁岭市人事考试中心

铁岭市凡河新区金鹰大厦204

024-74830136

朝 阳

朝阳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朝阳市劳动大厦161610

0421-2653199

葫芦岛

葫芦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人才工作服务分中心人事考试科

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甲1号劳动大厦二楼

0429-6660762

省 直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

综合楼BB305(发票领取)

024-12333-0

 

  报: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改革处、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201989日印发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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